隋*华诉**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隋*华
被告:**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隋*华是一家注册成立并拥有商标权的公司,其商标为“隋花”,被告**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隋花”,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业务活动中,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隋花”;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标“隋花”;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及理由:
1、原告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使用证明,证明原告是商标“隋花”的合法注册人,并有权使用该商标;
2、原告提供了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等中使用了原告商标“隋花”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3、原告提供了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63条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等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标“隋花”;
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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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要素 | 详细内容 |
1 | 案件名称 | 隋*华诉**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2 | 原告 | 隋*华 |
3 | 被告 | **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4 | 案由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
5 | 商标名称 | (请填写具体的商标名称) |
6 | 商标注册号 | (请填写具体的商标注册号) |
7 | 商标类别 | (请填写具体的商标类别) |
8 | 侵权行为 | (请描述具体的侵权行为,如销售、使用等) |
9 | 涉案产品/服务 | (请描述涉案的产品或服务) |
10 | 诉讼请求 | (请描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如赔偿、道歉等) |
11 | 诉讼时效 | (请填写诉讼时效,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 |
12 | 一审法院 | (请填写一审法院名称) |
13 | 二审法院 | (如有二审,请填写二审法院名称) |
14 | 判决结果 | (请描述最终的判决结果) |
15 | 判决时间 | (请填写判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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