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也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目的是增强打击的精准性和合理性。
构成要件 | 说明 |
客体 | 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 | 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
销售方式 | 不仅限于零售、批发,还包括其他方式的有偿转让行为 |
销售金额 | 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主体 |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均有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主观方面 | 必须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 |
明知要件 | 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 |
销售金额标准 |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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