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是指该公司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主体,涉嫌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客体:被侵权的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行为: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因为该公司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然进行销售。
4、结果: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该公司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5、证据:为了证明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有关部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记录、销售记录、商品鉴定报告等。
6、程序:本案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公安机关对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作出判决。
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涉及商标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此类案件,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的相关信息:
项目 | 详情 |
公司名称 | 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 |
涉案人员 | 谭天(公司实际经营者) |
涉案产品 | 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 |
销售金额 | 456,000元 |
案发时间 | 2008年11月 |
审理法院 | 浦东新区法院 |
判决结果 | 1. 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18万元; 2. 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 3. 查获的假冒钢管予以没收。 |
社会影响 | 由于案件涉及世博场馆建设单位,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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