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为《刑法》规定该罪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这一罪状既是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也是对达到犯罪标准的危害程度的要求,第二种观点承认本罪存在未遂形态,但主张即使实际销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未遂),这种观点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三种观点则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即使销售行为未完成,但通过其购进的货物价值以及已销售的部分金额可以确定行为人可能得到的销售金额,并进而成立本罪的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 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 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未遂共存时,应遵循以下解决路径:若已销售部分的数额未达到本罪既遂的标准,但未销售部分的数额已达到未遂的数额标准,构成犯罪,认定为犯罪未遂,即使未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万元,也只适用数额较大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时将已销售部分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序号 | 罪名及法律依据 | 基本案情简介 | 未遂形态描述 | 判决结果 |
1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被告人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已购进假冒商品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 购进假冒商品,未开始销售即被查获 | 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准许。 |
2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被告人杨永胜租赁仓库用于销售假冒高尔夫用品,在执法检查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商品。 | 已准备销售,但尚未开始即被查获 | 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惩处。 |
3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被告人朱某购进假冒卷烟,藏匿于住处及邻居家中,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 购进假冒商品,未销售即被查获 | 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
4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被告人杨昌君存放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在仓库内起获假冒商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 | 购进假冒商品,未售出即被查获 | 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从轻处罚。 |
这个介绍简要总结了四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未遂形态和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0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