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罚将相应加重。
对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的三倍以上,也会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目的是增强打击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例如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或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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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客体要件 | 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主观要件 | 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
客观要件 |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
刑罚 | 1.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立案标准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
销售金额认定 | 包括实际销售价格和能够证明已实际成交的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 |
犯罪数额标准 | 1.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
2. 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 |
历史沿革 | 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此罪名,1993年补充规定予以明确,1997年纳入刑法,2004年两高出台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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