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称是指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您想注册商标通用名称,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判定标准 | 说明 |
法定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商标是否属于法定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
证据参考 |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参考。 |
判定情况 | 认定结果 |
商标属于法定商品名称 | 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商标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商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 | 商标不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慎判断,介绍仅提供一个简化的判断框架,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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