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的起算时间是从涉案商标注册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的。
撤销类型 | 起算时间点 | 说明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撤三) | 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开始日 | 商标撤销申请的起算时间是从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开始日起算,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情况下,满三年后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撤销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是基于现有信息提供的概括性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机构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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