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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圣中、柳明凤假冒注册商标案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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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背景:

– 郑圣中和柳明凤是两名被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

– 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法律保护。

2、案件经过:

– 郑圣中和柳明凤被指控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标。

– 他们制造并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

– 这些商品包括服装、鞋子、配件等。

3、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4、调查和证据:

– 当事方发现郑圣中和柳明凤的产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后,向执法部门报案。

– 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假冒商品、取证、调查涉案人员等。

5、审判结果:

– 郑圣中和柳明凤被起诉并接受审判。

–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郑圣中和柳明凤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被处以罚款。

6、影响和教训:

– 该案的判决对维护知识产权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它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它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概述郑圣中、柳明凤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相关信息:

项目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健
被告人 郑圣中、柳明凤
被告人信息 郑圣中:41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南通市陈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柳明凤:39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系郑圣中之妻
逮捕时间 2005年5月21日
辩护人 郑圣中: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明凤:吴正平,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 一审
审判机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尹承诚
审判员:杭舟、陈东
审结时间 2005年10月14日(依法延期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白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7698元
被告人答辩及辩护意见 郑圣中、柳明凤未提出辩解
辩护人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2.对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3.柳明凤系从犯;4.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请注意,此介绍仅为简化版本,案件的具体细节可能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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