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瞿思源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瞿思源进行刑事辩护,在此,我要向大家阐述瞿思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他是否有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我要明确指出,瞿思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瞿思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为瞿思源辩护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1、瞿思源的行为属于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瞿思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瞿思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虽然瞿思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他所生产、销售的假冒商品并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瞿思源在案发后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情节。
3、瞿思源有悔罪表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瞿思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悔意,并承诺以后绝不再犯,这种悔罪表现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我认为瞿思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考虑到其行为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要强调的是,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应当尊重法律的判决,我也希望瞿思源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此为鉴,今后遵纪守法,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序号 | 辩护要点 |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 |
1 | 从犯认定 | 瞿思源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不是假冒商标行为的主谋,案卷材料及法庭当庭查明的事实显示,瞿曾提出反对,但因老板朱金龙说刘齐会处理而未再表示。 |
2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 | 依据案卷材料,瞿思源与周恒未实际出资,报酬从朱金龙处领取,无大量违法所得。 |
3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瞿思源仅参与部分制作假冒商标行为,且在犯罪过程中地位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4 | 有悔罪表现 | 瞿思源在庭审中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有较好的悔罪态度。 |
5 | 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从犯、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请注意,此介绍仅根据提供的不一定有用的参考信息整理而成,实际辩护词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要点,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调整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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