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其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包含关于质押财产和债务的明确条款,根据出质物的性质,质权的设立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出质人以动产出质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如果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出质的,质权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这是质权作为一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的特点,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等。
标志 | 说明 |
书面合同 | 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权的相关事项。 |
质物的占有转移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这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
质权人占有质物 | 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是质权成立的标志。 |
合法有效的债权 |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质权才能成立,债权无效或不存在,质权亦无法成立。 |
质物特定化 | 质物需特定化,即明确指出用于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具体种类、数量等信息。 |
登记要求(特定情况) | 对于某些质权,如股权、著作权等,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否则质权不成立或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一般性参考,具体质权成立的标志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类型的质权中,可能还有其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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