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房屋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两被告在庭审中都没有对“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正面回答,他们均声称该案与“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的合法性无关,并认为朱女士是告错了对象,他们还称房东徐某才是该案的被告,并请求法院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玛雅房屋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相关信息:
序号 | 当事人/角色 | 主要情况 |
1 | 朱女士 | 向兰州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支付600元费用,计划租房办学,后发现房屋无法使用,停止办学,后将兰州玛雅推上被告席。 |
2 | 兰州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被告1) | 被朱女士起诉,辩称与朱女士无直接合同关系,指应起诉新港玛雅,在租赁契约上加盖了印章,被指控未经授权使用“玛雅房屋”商标。 |
3 | 新港玛雅(被告2) | 被兰州玛雅提及,但未直接成为诉讼当事人。 |
4 | 房东徐某 | 未成为正式被告,但兰州玛雅认为应为案件被告。 |
5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进行两次开庭,并在7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 |
案件主要争议点:
争议点 | 原告立场 | 被告立场 |
合同关系 | 认为与兰州玛雅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 兰州玛雅辩称无直接合同关系,应由新港玛雅负责。 |
商标及标识合法性 | 指控兰州玛雅未取得“玛雅房屋”商标及r标识合法性,存在欺诈行为。 | 两被告均未正面回答合法性问题,但认为该案与商标合法性无关。 |
责任承担 | 认为兰州玛雅应承担因欺诈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 | 认为朱女士告错对象,责任不在兰州玛雅,而应归咎于房东徐某。 |
案件结果:
结果 | 描述 |
一审判决 | 法院以兰州玛雅已实际履行服务合同为由,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案件信息的简化概述,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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