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

根据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被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此判决并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235号,其中涉及了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张万平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和墨盒销售给其他人,销售规模相对较大,涉及的销售收入达到人民币1294650元。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以获取案件的完整情况。

以下是一个关于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的介绍:

序号 项目 张万平 伟文光
1 基本案情 (简要描述案件情况) (简要描述案件情况)
2 原审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结果)
3 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4 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
5 证据 (列举证据) (列举证据)
6 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7 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注意,介绍中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填写,以下是一个示例:

序号 项目 张万平 伟文光
1 基本案情 张万平在某市场销售假冒“NIKE”品牌的运动鞋。 伟文光在某网店销售假冒“ADIDAS”品牌的服装。
2 原审判决结果 张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伟文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上诉请求 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要求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
4 上诉理由 1. 张万平未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2. 张万平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1. 伟文光不知情,未参与制假售假行为;2. 伟文光具有悔罪表现。
5 证据 1. 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2. 同案犯的供述。 1. 网店交易记录;2. 同案犯的供述。
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7 其他 无。 无。

请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调整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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