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被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此判决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235号,其中涉及了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张万平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和墨盒销售给其他人,销售规模相对较大,涉及的销售收入达到人民币1294650元。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以获取案件的完整情况。
以下是一个关于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的介绍:
序号 | 项目 | 张万平 | 伟文光 |
1 | 基本案情 | (简要描述案件情况) | (简要描述案件情况) |
2 | 原审判决结果 | (原审判决结果) | (原审判决结果) |
3 | 上诉请求 | (上诉请求) | (上诉请求) |
4 | 上诉理由 | (上诉理由) | (上诉理由) |
5 | 证据 | (列举证据) | (列举证据) |
6 | 法律依据 |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
7 | 其他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请注意,介绍中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填写,以下是一个示例:
序号 | 项目 | 张万平 | 伟文光 |
1 | 基本案情 | 张万平在某市场销售假冒“NIKE”品牌的运动鞋。 | 伟文光在某网店销售假冒“ADIDAS”品牌的服装。 |
2 | 原审判决结果 | 张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伟文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
3 | 上诉请求 | 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 要求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 |
4 | 上诉理由 | 1. 张万平未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2. 张万平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 1. 伟文光不知情,未参与制假售假行为;2. 伟文光具有悔罪表现。 |
5 | 证据 | 1. 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2. 同案犯的供述。 | 1. 网店交易记录;2. 同案犯的供述。 |
6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
7 | 其他 | 无。 | 无。 |
请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调整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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