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上最早、最基本的一个知识产权公约,它于1883年由当时的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现在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基本原则,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等方面的保护。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它成员国申请或取得工业产权时,都应得到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优先权原则是指,为了便于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在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这些申请将被视为首次申请日之后的申请;独立性原则是指,各个成员国对工业产权的保护是独立的,互不影响。
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是关于巴黎公约的基本信息的介绍形式:
项目 | |
全称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签订时间 | 1883年3月20日 |
生效时间 | 1884年7月7日 |
初始成员国 | 11个 |
当前成员国 | 177个(截至2023年) |
中国加入时间 | 1985年3月19日 |
管辖机构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保护范围 |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
条款分组 | |
实质性条款 | 第1-12条,主要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内容 |
行政性条款 | 第13-17条,涉及行政规定、国际局、修订等内容 |
最后条款 | 第18-30条,涉及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 |
巴黎公约原则 | |
国民待遇原则 | 在所有成员国中,对待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应与本国人享有同等待遇 |
优先权原则 | 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请,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
地域性原则 | 巴黎公约不能算一部全球统一的工业产权法律,仍以各国国内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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