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的费用为1000元,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1000元。
转让类型 | 官费(人民币) |
国内商标转让 | 500元/件 |
马德里商标转让 | 177瑞士法郎/标 |
注意:国内商标转让官费为每件500元人民币,而马德里商标转让官费为每件177瑞士法郎,马德里商标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部分转让可以就部分国家或部分商品/服务进行转让,商标转让官费是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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