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复杂且细致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这一改变使得注册服务商标长期得不到刑法保护的状态得以改善。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核心要件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包括绝对相同的商标和实质相同的商标;(3)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相同的商标”的认定标准。
新形势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也需要系统化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之前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强调既要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要防止突破“相同商标”的标准,将“近似商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立法要点 | 现行规定 | 完善建议 |
犯罪主体 |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 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特殊处理 |
犯罪客体 | 他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 扩大犯罪客体范围,将擅自使用他人未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非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 |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 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情形,对因过失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犯罪客观方面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 细化情节严重的标准,如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等,使执法更具操作性 |
立案标准 |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 | 调整立案标准,降低门槛,以便更好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量刑标准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完善量刑标准,根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适当提高刑罚力度 |
与国际条约衔接 | 我国刑法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尚存在一定差距 |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之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要求,履行我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
这个介绍仅供参考,具体立法完善措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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