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以下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些研究: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1、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专用性。

(3)客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犯罪认定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指行为人没有与商标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也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同意。

(2)同一种类的商品: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

(3)使用相同的商标:指行为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4)情节严重:指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等。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防范措施

(1)加强商标注册管理,提高商标注册率。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3)完善商标权保护制度,提高侵权成本。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序号 研究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说明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此罪,1993年《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此作出专门规定,1997年纳入刑法 明确了犯罪构成的数额界限,便于司法机关查处和认定犯罪事实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未售出假冒商品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根据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3 “以假买假”货值金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 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分别对应不同刑期
5 明知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等情形,应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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