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确实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38 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是指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可以参考现行区分表进行。
关于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假冒商品,便构成了商标侵权,但如果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并且在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停止销售则不构成侵权。
序号 | 条件 | 是否构成侵权 |
1 | 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 是 |
2 | 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是 |
3 | 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 否 |
4 | 销售者不知情,误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 否(但需证明) |
5 | 销售的商品未使用商标 | 否 |
注: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上第1和第2点条件,第4点中,销售者需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第3和第5点所述情况不构成侵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1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