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或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递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如果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需要按照网上申请填写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4、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序号 | 复审申请情形 | 申请时限 | 申请材料要求 | 申请费用 | 其他要求 |
1 |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 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 《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 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 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
1500元 | 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及所填写的其他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
2 |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 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2.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
同上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3 | 延期申请 | 期满前申请延期三个月 | 1. 延期申请书面材料; 2. 延期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增加500元延期费 | 无特殊要求 |
4 | 补正通知 |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 1. 补正材料; 2. 补正理由。 |
无 |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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