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您想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一是基于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二是基于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优先权,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以说明这两种情况下商标优先权的相关要素:
情形 | 法律依据 | 优先权起算日 | 优先权期限 | 需要的文件 | 备注 |
外国首次申请 | 《商标法》第25条 | 外国申请日 | 6个月 | 外国申请文件副本、书面声明 | 需在提出中国申请时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文件副本 |
国际展览会使用 | 《商标法》第26条 | 展出日 | 6个月 | 展出名称、使用商标证据、展出日期证明 | 需在提出中国申请时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
介绍说明:
1、优先权起算日:
– 在外国首次申请的情况下,优先权起算日是商标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
– 在国际展览会使用的情况下,优先权起算日是商品展出的日期。
2、优先权期限:
– 两种情形下的优先权期限均为6个月。
3、需要的文件:
– 对于外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和书面声明。
– 对于国际展览会使用的优先权,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4、备注:
– 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声明或未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副本,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文件经过官方认证,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个介绍是对商标优先权计算的简单概述,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结合《商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详细规定,以及可能涉及的特定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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