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在使用方面,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文字商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组成。 |
2 | 可以使用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进行组合。 |
3 | 文字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以是生造的无含义的词语。 |
4 | 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文字。 |
5 | 在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外,其他文字需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 |
6 |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 |
7 | 文字商标注册后,如需在右上角标注标记,必须按照原申请时的字样或组合使用,不得擅自拆开单独使用或更换字体。 |
8 | 文字商标应突出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 |
9 | 一经核准注册,不得擅自变更书写方式或增删文字。 |
10 | 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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