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
序号 | 生效条件 | 说明 |
1 | 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 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表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
2 | 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甲方商标使用费 | 商标使用费支付完成,合同正式具备执行条件 |
3 | 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 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可以提高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4 | 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需满足特定条件 | 如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环保认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等 |
备注 | 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 | 即使未进行备案,合同在签字盖章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
请注意,介绍中的“序号”并非表示生效条件的顺序,而是为了方便列举和说明,合同生效的条件可能因具体合同内容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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