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根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是最基本的计算方法,即侵权人需要支付的金额等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那么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这包括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的数额。
3、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适用顺序,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的利润,最后才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算方法,以确保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 | 说明 |
实际损失法 |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
利润获得法 |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
许可使用费法 |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恶意侵权加重赔偿法 |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
法定赔偿法 | 如果以上方法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具体计算细节如下:
实际损失法:
– 权利人因被侵权导致的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利润获得法:
– 侵权商品销售量 × 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如果无法查明,可以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许可使用费法:
– 通常参照市场上相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乘以一定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恶意侵权加重赔偿法:
– 在上述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侵权情节,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法:
–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在计算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若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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