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商标优先权的方法如下:
– 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 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副本,证明其在国外已经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 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一份由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证明其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
序号 | 使用商标优先权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使用条件 | 需提交的文件及要求 |
1 | 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提出相同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 | 1.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 |
2. 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 1. 书面声明 | |||
2. 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需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 ||||
2 |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后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 | 1. 商标在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 | 1. 书面声明 |
2. 展出日期在6个月内 | 2. 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注意事项:
1、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
2、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3个月内)提交相关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逾期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提交的文件需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4、遵循相关国际条约、协议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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