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列出了在中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序号 | 禁用标志类别 | 说明 |
1 | 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 | 任何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象征国家的标志,以及模仿它们的标志。 |
2 | 国家名称、国旗、国际组织标志 | 任何国家的全称、简称、国旗、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等。 |
3 | 涉嫌歧视、诽谤、低俗的标志 | 任何涉嫌歧视、诽谤、低俗、暴力、色情、恐怖的标志。 |
4 | 公众熟知的名人姓名、肖像 | 未获得授权使用公众熟知的名人姓名、肖像等。 |
5 | 历史文化遗产、著名地标 | 世界著名文化遗产、历史地标名称或图案,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 |
6 | 地理名称、行政区划名称 | 未经授权使用具有地理标志意义的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等。 |
7 | 公共熟知、广为流传的标识、标语 | 如公众熟知的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广告语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 |
8 | 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禁止的标志 |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标志。 |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实际情况下,商标申请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具体禁用标志可能会因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在申请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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