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有哪些

如果您想通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来答辩,您需要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

以下是一个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的介绍,包括主要环节、所需材料、办理机构等:

序号 环节 所需材料 办理机构
1 提交撤销申请 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1. 商标撤销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 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原因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
2 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3 受理 形式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4 实质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1.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2. 其他支持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5 决定撤销或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质审查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6 通知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决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7 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1. 复审申请书
2. 撤销决定书复印件
3. 其他支持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8 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9 执行决定 当事人根据复审决定,执行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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