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您想通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来答辩,您需要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
以下是一个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的介绍,包括主要环节、所需材料、办理机构等:
序号 | 环节 | 所需材料 | 办理机构 | |
1 | 提交撤销申请 | 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 1. 商标撤销申请书 | |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 ||||
3.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 ||||
4. 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原因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2 | 形式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 | 受理 | 形式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4 | 实质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 1.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 |
2. 其他支持证据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5 | 决定撤销或维持 |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质审查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6 | 通知当事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决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7 | 申请复审 |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 1. 复审申请书 | |
2. 撤销决定书复印件 | ||||
3. 其他支持证据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8 | 复审决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9 | 执行决定 | 当事人根据复审决定,执行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 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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