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相关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商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公众可能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以及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罚款;
–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相关的营业资格。
违法行为类别 | 法律依据及处罚措施 |
未经注册商标冒充已注册商标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佛山市今亦家具有限公司案例中,罚款金额为6000元。 |
使用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
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进行罚款。 |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侵犯驰名商标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收缴、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
侵犯已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
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 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有涉及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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