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明的一种,但并非唯一,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实际审查中,如果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明。
仅仅依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法认定为注册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需要根据被许可人具体的商标使用行为来认定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这点在"超凡知识产权"的案例中也得到了体现,他们提到在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三年没有使用应该予以撤销,而商标注册人提供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在持续使用该商标。
至于商标使用证明的定义和要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称,商标使用证明应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使用证明涉及的不仅仅是商标的使用,还包括了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
综合来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明的一种形式,但要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明,还需要结合实际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用于说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序号 | 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 法律依据 | |
1 |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 是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实际审查中通常被认可为商标使用证明。 |
2 | 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明 | 是 |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明。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虽被认可为商标使用证明,但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仍需确保商标的实际使用,以维护商标权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以提高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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