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呢

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但有些情况下,某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人以外的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当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制度被称为商标的合理使用。

以下是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以介绍形式列出:

序号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 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3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4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5 与知名人士的姓名、肖像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6 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建筑物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7 与商品的功能、用途、重量、数量、质量、成分、价值等因素直接相关的描述性文字、图形
8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等
9 仅仅由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文字、图形组成的标识
10 仅仅由表示商品特点、用途、数量的数字、字母组成的标识
11 仅仅由表示颜色的文字、图形组成的标识
12 仅仅由表示商品包装形式的文字、图形组成的标识
13 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混淆的
14 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

请注意,这个介绍列举的情形并不全面,具体的法律规定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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