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侵权主张的一方承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 (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
序号 | 举证责任主体 | 举证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原告 | 1. 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等)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2.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 |||
3. 侵权产品样本 | |||
4.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 |||
5. 为侵权商标或侵权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 |||
2 | 被告 | 1. 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提出抗辩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2. 如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自行注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 |
请注意,这个介绍只是一个简要的概括,实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等。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2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