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理,购买者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如果有关商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都应当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造成阻碍;第二,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在理解权利用尽原则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1.权利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
以下是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的规定,以介绍形式呈现: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权利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 |
2 | 产生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是商标的使用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3 | 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
4 | 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 |
5 | 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
6 | 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 |
这个介绍概括了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主要规定,有助于理解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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