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序号 | 通知义务内容 | 相关法律依据 |
1 | 对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 |
2 |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应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 |
3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 |
4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5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 |
6 |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定生效,此时应通知当事人。 | 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规定 |
这个介绍总结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过程中需要履行的通知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通知义务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标评审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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