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商品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
该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图形的相关规定: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形式,以及颜色组合、声音等 |
2 | 商标设计要求: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显著特征,与其他商标区别明显 |
3 | 禁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4 | 地理名称禁用:一般情况下,禁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 |
5 | 颜色规定: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但可以作为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提高识别度,商标注册后变更颜色需重新申请注册 |
6 | 商标图样要求:黑白图样6张,清晰,规格在5×5厘米至10×10厘米之间,若指定颜色,需提供彩色图样 |
请注意,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注册商标时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要求。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2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