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国家/地区 | 商标使用权有效期(年) | 开始计算时间 |
中国 | 10 | 核准注册之日 |
日本 | 10 | 提出申请之日 |
法国 | 10 | 提出申请之日 |
瑞典 | 10 | 核准注册之日 |
丹麦 | 10 | 核准注册之日 |
比利时 | 10 | 核准注册之日 |
美国 | 10 | 核准注册之日 |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介绍仅列出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商标使用权有效期可以根据各国法律进行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且续展次数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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