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要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标志的规定,即“绝对禁止”条款。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通常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标志类型 | 描述 |
国旗、国徽 | 代表国家、政府、地区的标志,具有政治意义 |
国际组织标志 | 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官方标志 |
公共徽章 | 如警察、消防等公共部门的徽章 |
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 | 名字、肖像等可能造成误导或亵渎的标志 |
宗教标志 | 宗教象征、宗教图案等可能引起宗教冲突的标志 |
虚假或误导性描述 | 如虚假产地、虚假品质表示等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如暴力、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 |
侵犯他人权利 | 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等 |
缺乏显著特征 | 如通用词汇、常见图形等,不具备识别性 |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列表,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各国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法规,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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