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被许可人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而商标注册人则完全放弃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被许可人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而商标注册人则保留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得另行授权他人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类型 | 定义 | 特点 | 许可人权利 | 被许可人权利 |
普通许可 | 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权给第三人的权利 | 非排他性,可多个被许可人共享同一商标 | 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再授权给其他被许可人 | 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商标,但无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
排他许可 | 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承担在该地域内不再授权给其他第三人的义务 | 排他性,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授权给其他被许可人 | 可以在约定地域内继续使用商标,但不得再授权给其他被许可人 | 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家使用商标,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
独占许可 | 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包括许可人自己在内,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 独家性,被许可人拥有完全的商标使用权 | 不得在约定地域内使用该商标,也不得再授权给其他被许可人 | 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占使用商标,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人应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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