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商标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申请 商标撤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序号 撤销理由 说明
1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若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若注册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4 申请方想拥有商标的专用权,但已被他人注册使用 申请方在与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未果后,可提出撤销申请
5 当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 申请人可能会提出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以便重新申请注册
6 其他正当理由 如外部原因、上级部门原因、主观管理不善或能源供应原因等,具体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列举了常见的商标撤销申请理由,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具体理由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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