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如果商标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规定都必须基于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且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以下是一个介绍,列出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序号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1 |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
2 | 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3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4 |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
5 | 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 |
6 | 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7 |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的 |
8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9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 |
10 | 缺乏显著特征的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 |
请注意,这些情形并非全面,具体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申请商标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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