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另一种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法条还规定了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如果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这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释义介绍:
序号 | 内容分类 | 详细释义 |
1 | 赔偿数额确定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
2 | 合理开支 | 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3 | 赔偿限额 | 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4 | 免责条件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5 | 专用权保护范围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6 | 专用权含义 | 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
7 | 核准注册商标 | 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 |
8 | 核定使用商品 | 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 |
这个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详细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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