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引发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无果,那么商标注册人或者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以下是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释义介绍:
序号 | 内容分类 | 法律规定简述 |
1 | 侵权纠纷处理方式 |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假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
3 | 处理决定不服的途径 | 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赔偿数额调解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5 |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处罚 | 违反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6 | 销毁侵权商品 | 销毁是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可以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
这个介绍简要概括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以便于理解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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