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以下是相关的信息介绍:
序号 | 说明 | |
1 | 质押物 | 商标专用权 |
2 | 质押主体 |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个人) |
3 | 质权人 | 债权人 |
4 | 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 –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 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
5 | 质押登记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6 | 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 –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 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质押合同副本 – 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
7 | 质押效力 |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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