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程序在实践中简称“撤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起诉阶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3、证据提供和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4、撤销决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阶段 | 主要流程 |
1. 提起诉讼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立案与通知 |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
3. 被告答辩 |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
4. 诉讼进行 |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或原告申请停止,且法院同意。 |
5. 审理与裁决 |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以下裁决: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 |
6. 上诉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绍是一个大致的流程概述,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程序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主要以中国大陆地区的程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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