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如果您想注册含有地名的商标,您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是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
3、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是否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序号 | 保护措施 | 说明 |
1 | 限制注册 | 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我国对含有地名的商标注册实行限制,避免垄断公共资源。 |
2 | 分类申请 | 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
3 | 申请在先原则 |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确保在先申请的企业受到法律保护。 |
4 | 审查严格 | 商标局对含有地名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5 | 初审公告、注册公告 | 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含有地名商标,需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6 | 保护在先权利 | 对已注册的含有地名商标,保护其专用权,防止他人侵权。 |
7 | 打击侵权行为 | 对市场上假冒、侵权等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商标权益。 |
8 | 专项行动 | 针对特定含有地名的商标,如地理标志产品,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加强政企协作,净化市场环境。 |
9 | 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进行规范,引导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防止滥用。 |
10 | 明确商标权边界 | 划清商标拥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边界,避免地名集体商标被滥用。 |
11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 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含有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促进合法使用。 |
12 | 支持正当维权 | 对合法注册的含有地名商标,支持其维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介绍总结了含有地名的商标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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