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序号 | 权利定义 | 法律依据 |
1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某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成功注册该商标后,该在先使用人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要素:
序号 | 要素 | 说明 |
1 | 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 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
2 | 继续不间断使用 | 被控方需连续不间断地持续使用。 |
3 | 在先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影响 | 在先使用行为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限制:
序号 | 限制条件 | 说明 |
1 | 原使用范围内 | 在先使用人仅能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
2 |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 在先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
3 | 不得转让或许可 | 在先使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
4 | 可能需附加区别标识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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