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严格规制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3、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为了抢占公共领域的资源,如地理标志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将他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标志或者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标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商业使用意图,以倒卖商标盈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持有人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和公众造成误导,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制度应当给予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类型序号 | 恶意抢注商标类型 | 说明 |
1 | 与党的重要会议、理论等相同或近似 | 恶意注册与党的重要会议、理论、政治论述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
2 | 与国家战略、政策、重大工程等相同或近似 | 恶意注册与国家战略、政策、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
3 | 与重大敏感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 | 恶意注册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相同的标志。 |
4 | 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 | 恶意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 |
5 | 超出正常经营需求的商标申请数量 |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
6 | 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知名商标 |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
7 | 以获利为目的的不正当抢注 | 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8 | 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 | 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依附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9 | 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商标注册 | 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如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
10 | 防御性商标注册滥用 | 大型平台或知名机构为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抢注,进行全领域注册、防御性注册,但可能滥用该权利。 |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个简要的介绍,每种类型的恶意抢注商标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有更详细的解释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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