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指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行为,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条件如下:
1、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
2、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明知应知;
3、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可以推断商标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对于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1、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后,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如果权利人错过了商标公告期并未提出异议,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的五年内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若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将宣告该商标无效。
新《商标法》还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这为防止恶意抢注行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序号 | 判定因素 |
1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等关系,明知或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
2 | 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其他因素,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
3 | 申请人的商标具有独创性,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行为 |
4 |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
5 |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
在判定恶意抢注商标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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