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商标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商标恶意抢注有以下特点: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上抢注英国路华公司在先使用的“陆虎”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百度”商标。

3、抢注他人的商号,如无锡宇达纺织有限公司将无锡市世泰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华老字号“世泰盛”申请注册5个商标。

4、抢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

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界定,需要从商标抢注的性质入手,明确需要被规制的抢注行为是“恶意抢注”,还需结合商标恶意抢注的现状,对我国目前与“商标恶意抢注”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完善“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

序号 条件 说明
1 主观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售卖、授权等方式谋取利益。
2 行为上采取不正当手段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如抄袭、模仿、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等。
3 客观上商标已注册成功 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功,商标已被注册。
4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5 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申请人在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6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7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等。

在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条件,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多个条件,可认定其行为属于商标恶意抢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恶意抢注的商标,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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