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艾*限公司诉四川省*县农药厂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艾药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艾*限公司与四川省**县农药厂之间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具体的细节和进展尚不清楚,但据了解,此案涉及商标权的侵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曾根据事前约定全额支持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与法国罗素-优克福有限公司之间曾有商标许可合同的合作,但这与北京市艾*限公司诉四川省**县农药厂的案件似乎无关,为了获取此案的详细和准确信息,建议您进一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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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艾*限公司诉四川省**县农药厂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 原告 北京市艾*限公司
3 被告 四川省**县农药厂
4 案由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5 案件受理法院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6 案件编号 )民初字第()号
7 诉讼请求 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8 事实与理由 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商标,导致市场混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9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 被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10 裁判结果 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
3. 被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11 裁判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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