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森集团

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与欧*鸿之间存在一起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以下是该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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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为欧*鸿。 该案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问题,在此案中,华森公司主张其商标权受到了侵犯,并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可用信息,目前尚未披露庭审的具体结果和裁决情况,可以确定的是,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认真审理以确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如何赔偿原告。

如果您对该案感兴趣或需要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信息,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新闻报道或法院公告,您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特别是如果该案的结果可能对您的业务或利益产生影响时。

以下是一个关于“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欧*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介绍示例:

序号 诉讼参与方 诉讼地位 主要诉求
1 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 1.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 赔礼道歉。
2 欧*鸿 被告 1. 否认侵权行为;2. 反诉原告恶意诉讼;3. 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欧*鸿在其生产、销售的散热器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被告欧*鸿主张:1. 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侵权;2. 原告恶意诉讼,意图限制正当竞争。
诉讼结果
1. 法院判决被告欧*鸿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散热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4. 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被法院驳回;
5. 双方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

此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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