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是根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
2、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依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来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3、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如果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则应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法定赔偿,在前述三项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序号 | 赔偿原则 | 说明 |
1 |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
2 |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金额。 |
3 |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可以参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 |
4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 在上述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加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5 | 赔偿数额包括合理开支 | 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
6 | 侵权人提供账簿、资料判定赔偿数额 | 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以判定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7 |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赔偿 | 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这个介绍简要总结了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以便于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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