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
3、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4、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指定商品上;
5、将注册商标用于与该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6、将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
7、将注册商标用于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
序号 | 禁止性规定内容 |
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4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5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
6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8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9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确保商标的公平、公正使用,违反这些规定的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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